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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0年公务员对口培训计划的通知

信息发布时间:2010-03-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更好地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总体战略,大规模培训公务员,大幅度提高公务员素质,根据《“十一五”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国办发[2007]8号)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17号),现将《2010年公务员对口培训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管理,抓好落实,确保培训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国家公务员局

         二月二十四日

 

 

 

 

2010年公务员对口培训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2010年公务员对口培训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关于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战略部署,围绕贯彻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总体战略,以能力建设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进一步增强培训针对性、实效性,努力推动公务员对口培训工作取得新进展。

全年计划举办培训班35期,培训公务员骨干1810人。通过培训,使广大公务员进一步开阔视野、更新观念,提高政治素质、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贡献。

二、培训班次

(一)西部地区专题培训班。为西部地区举办人力资源开发、应对突发事件、区域经济发展、低碳经济发展、县域经济发展、现代农业产业开发、网络培训和远程教育发展等13期专题培训班,培训520人(详见附表1)。培训对象主要为西部地区地(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副处级以上公务员,县(市)政府分管相关工作的副县(市)长。确因工作需要的,可选调部分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负责人。

(二)东北地区专题培训班。为东北地区举办小城镇建设、人力资源开发等3期专题培训班,培训120(详见附表2。培训对象主要为东北地区地(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副处级以上公务员,县(市)政府分管相关工作的副县(市)长。确因工作需要的,可选调部分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负责人。

(三)中部、东部地区专题培训班。为中部地区举办产业结构调整培训班,培训48(详见附表3。为东部地区举办公共管理培训班,培训50(详见附表4。培训对象主要为中部、东部地区地(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副处级以上公务员,县(市)政府分管相关工作的副县(市)长。确因工作需要的,可选调部分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负责人。

(四)藏区、少数民族地区公务员能力建设培训班。为西藏、四川、云南、甘肃、青海等藏区和内蒙古、广西、云南、宁夏、新疆等少数民族地区举办7期公务员能力建设培训班,培训280人(详见附表5)。培训对象主要为藏区、少数民族地区地(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副处级以上公务员,县(市)政府分管相关工作的副县(市)长。确因工作需要的,可选调部分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负责人。

(五)新疆地区社会管理培训班。为新疆、新疆兵团举办2期社会管理培训班,培训200人(名额分配另行通知)。

(六)地震灾区灾后重建培训班。为四川举办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灾区发展现代农业与新农村建设、灾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经济结构调整等3期地震灾区灾后重建培训班,培训300人(名额分配另行通知)。

(七)公务员管理业务培训班。举办1期,培训100人。培训对象为各地(市)公务员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局局长(名额分配另行通知)。

(八)培训管理者培训班。举办4期,培训192人。在上海、浙江分别举办1期处级培训管理者培训班,培训对象为各省(区、市)公务员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负责公务员培训工作的处长(名额分配另行通知)。在天津举办2期科级培训管理者培训班,培训对象为各地(市)公务员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局负责公务员培训工作的科长(详见附表6)。

三、培训时间

    2010年公务员对口培训工作,从3月开始,到11月结束。每期培训班不超过15天,其中实地考察时间不超过5天。新疆地区社会管理培训班和地震灾区灾后重建培训班每期不超过3天。

四、培训经费

公务员对口培训所需经费,按照《关于印发〈东西部公务员对口培训工作总体设想〉的通知》(人办发[2000]34号)规定,由国家公务员局和各省(区、市)公务员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共同承担。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选调参训学员。承办地区和参训地区的公务员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要高度重视公务员对口培训工作,把公务员对口培训工作作为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基础性、战略性任务摆在突出位置,加强领导、科学部署,统一规划、精心组织,确保认识到位、谋划到位、落实到位,抓实、抓好、抓出成效。参训地区公务员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要按计划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选调参训人员,参训人员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选调参训人员的名单(包括性别、民族、年龄、单位、职务等)于开班前一周报国家公务员局培训与监督司审核。

(二)深入调研,精心制定培训方案。承办地区和参训地区的公务员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根据培训的专题和对象,采取下发调查问卷或召开座谈会等方式,深入开展培训需求调研,在此基础上制定施教方案。施教方案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坚持“少而精”,突出针对性、实效性,课程设计要灵活、多样,授课教师的选择要慎重、严格,考察要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各培训班的施教方案要经国家公务员局培训与监督司审定后再组织实施。

(三)求真务实,创新培训方式方法。培训中既要注重理论学习,又要注重对实际工作中突出问题的研讨;注重工作经验介绍,又要注重对参训人员能力的训练和提高,切实增强培训效果。承办地区公务员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要针对培训对象的特点,注重运用现代培训技术,更多地采用双讲式、案例式、研讨式、情景模拟式、经验分享式、管理游戏等多种形式组织教学活动,增强培训的灵活性、多样性。要加强参训人员之间、参训人员与当地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交流,加大现场教学力度,增强培训的互动性,充分调动参训人员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科学筹划,切实加强管理服务。参训地区的公务员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在参训前要做好学员的行前培训,集中前往培训地点,建立健全班委会,由负责此项工作的同志带队并全程跟班,做好与承办地区的公务员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的相关联络和沟通协调等工作。承办地区的公务员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要认真选择培训地点,严禁在风景名胜地区办班。要切实做好教学的组织实施和后勤保障工作,完善突发事件应对预案,坚持节俭办事、注重实效的原则。实地教学、考察要保证安全。

(五)深入实际,及时做好总结评估。承办地区和参训地区的公务员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公务员培训质量评估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3]44号)有关要求,加强培训质量评估。培训期间,要随时跟踪培训情况,了解培训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参训人员反馈的情况,及时在培训中加以改进和调整。培训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措施,为今后继续做好工作积累经验。每期培训班的书面总结和评估结果要报送国家公务员局培训与监督司。

计划所列培训班的培训起止日期,由参与培训的双方公务员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协商后于3月底前报送国家公务员局培训与监督司。

 

附表:

1.西部地区专题培训班名额分配表

2.东北地区专题培训班名额分配表

3.中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培训班名额分配表

4.东部地区公共管理培训班名额分配表

5.藏区、少数民族地区公务员能力建设培训班名额分配表

6.科级培训管理者培训班名额分配表

 


附表1

西部地区专题培训班名额分配表

承办地区

  

班次

参训地区

名额

天津市

应对突发事件

1

青海省

40

上海市

人力资源开发

1

云南省

40

区域经济发展

1

宁夏回族自治区

40

江苏省

低碳经济发展

1

四川省

40

浙江省

县域经济发展

1

西藏自治区

40

人力资源开发

2

甘肃省

4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40

福建省

应对突发事件

1

贵州省

40

山东省

现代农业产业开发

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40

广东省

人力资源开发

2

内蒙古自治区

40

陕西省

40

区域经济发展

1

广西壮族自治区

40

网络培训和远程教育发展

1

重庆市

40

   

 

13

 

520

 

附表2

东北地区专题培训班名额分配表

承办地区

  

班次

参训地区

名额

江苏省

小城镇建设

1

吉林省

40

浙江省

人力资源开发

1

黑龙江省

40

广东省

人力资源开发

1

辽宁省

40

 

 

3

 

120


附表3

中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培训班名额分配表

承办地区

参训地区

班次

名额

上海市

山西省

1

8

安徽省

8

江西省

8

河南省

8

湖北省

8

湖南省

8

 

 

1

48

 

附表4

东部地区公共管理培训班名额分配表

承办地区

参训地区

班次

名额

辽宁省

北京市

1

5

天津市

5

上海市

5

江苏省

5

浙江省

5

福建省

5

山东省

5

广东省

5

河北省

5

海南省

5

 

 

1

50

附表5

藏区、少数民族地区公务员能力建设培训班

名额分配表

承办地区

参训地区

班次

名额

北京市

云南省

1

40

天津市

西藏自治区

1

40

江苏省

内蒙古自治区

1

20

广西壮族自治区

20

福建省

四川省

1

40

青海省

1

40

山东省

甘肃省

1

40

宁夏回族自治区

1

2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0

 

 

7

280

附表6

科级培训管理者培训班名额分配表

承办地区

参训地区

第一期

名额

承办地区

参训地区

第二期名额

天津市

内蒙古自治区

6

天津市

云南省

6

辽宁省

6

西藏自治区

6

吉林省

6

陕西省

6

黑龙江省

6

甘肃省

6

广西壮族自治区

6

宁夏回族自治区

6

四川省

6

青海省

6

重庆市

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6

贵州省

6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6

  

 

48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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