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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明确规定适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有关问题

信息发布时间:2009-06-22

    日前,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关于适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三条有关问题的通知》,就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有关具体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通知》要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即15号令第三条关于追究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员责任,应当给予处分的规定,适用于200861以后发生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但是,对发生在200861以前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在15号令施行后仍不制止、不组织查处,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应当依照15号令第三条规定给予处分。15号令第三条所称“一年度”是指一个自然年度。“占用耕地总面积”是指实际占用的耕地总面积,不包括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但未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15号令第三条规定情形,应当追究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员责任,应给予处分的,必须按照15号令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及时移送案件材料。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15号令第三条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这些行为是: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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